上课玩刀划伤同学 家长学校都有责任

  发布时间:2011-12-16 10:28:31


    2011年10月19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琪与被告焦某辉、西平县某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焦某祥(焦某辉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相关费用14981.94元;某小学赔偿原告相关费用10021.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琪与焦某辉系同班同学。2010年10月26日下午第二节课上,老师组织王某琪所在班进行数学测验。在离收卷前两分钟、部分学生已开始交卷时,焦某辉手持铅笔刀将王某琪脸部划伤。王某琪随后被送往西平县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1月3日出院,共花医疗费1745.46元。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焦某辉手持铅笔刀将王某琪脸部划伤,应负本案主要赔偿责任(60%)。鉴于焦某辉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焦某祥承担。某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本案次要赔偿责任(40%)。于是,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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