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专枪女人的金项链、专盗他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的刑事案件,涉案罪犯谢某恒以抢夺罪、盗窃罪两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0元;方某辉以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放:(1)2011年3月27日晚9时许,谢某恒伙同他人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2296元)。(2)5月1日9时许,谢某恒伙同他人盗窃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477元)。5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许,谢某恒伙同他人盗走两轮摩托一辆(价值4844元)。8日下午6时许,谢某恒、方某辉共同抢夺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552元)。11日下午16时许,谢某恒伙同他人抢走金项链一条(价值3419元)。21日晚19时许,方某辉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李某绢的金项链抢走(价值3289元)。(3)6月21日17时许,谢某恒伙同王某盗窃王某俊的摩托车一辆(价值5100元)。(4)7月6日中午12时许,谢某恒伙同王某抢走樊某平的金项链(价值2483元)。17时许,谢某恒伙同王某抢夺张某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871元)。11日上午10时许,谢某恒伙同刘某辉(另案处理)盗窃李某刚的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3600元)。15日12时许,谢某恒伙同刘某辉盗窃吕某周的两轮摩托车一辆(价值5580元)。18日上午8时许,谢某恒、方某辉结伙抢夺一过路妇女张某平黄金项链一条(价值5180元)。
法院观点:受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恒、方某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谢某恒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恒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恒、方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