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伎俩骗他人 抢夺367元进牢笼

  发布时间:2011-12-20 09:14:47


    因小失大,抢了367元钱,却为此付出惨痛代价。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英某在西平县107国道专探路口以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帮忙往电业局送灯给其20元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张某某掏钱找钱时,英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367元钱夺走后逃走,张某某遂抓住被告人张某衣服不让其逃走,被告人张某强行骑摩托车拖带被害人张某某200米左右,并且用脚跺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受伤,后被群众抓获。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夺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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