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锅台烟囱熏黑邻居窗户 侵害他人权益被判限期拆除

  发布时间:2011-12-20 09:23:57


    2010年12月10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喜与被告闫某财、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所建锅台及烟囱。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两家系前后邻居关系。2007年原告修建二楼房屋时,在其二楼后墙留一窗户,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协商未果。2009年2月,被告在其自家房子正对原告后窗处垒一小锅台,锅台烟囱顶部正对原告家二楼后窗户。被告修建锅台并非正常生活必需,偶尔生火,并将原告家后窗熏黑。2010年7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烟熏损失进行评估作价,后原告又撤回该申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本应和睦相处,相互提供生活便利,但被告在正对原告家后窗处垒起锅台,又非日常生活必需,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的正当利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锅台、烟囱,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先行赔偿其损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采信。于是,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