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手机短信辱骂他人 被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发布时间:2011-12-20 09:47:09


    2010年12月16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花与被告陈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向原告手机发送辱骂信息的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至9月份,原、被告因有经济纠纷,被告向原告手机多次发送辱骂信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有经济纠纷可以采取正当方法解决,但被告向原告手机多次发送辱骂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未向社会上散布宣扬该辱骂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予支持。于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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