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员工因疏忽多给客户钱款

  发布时间:2011-12-20 09:49:03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对原告田某萍与被告郭某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郭某平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7日上午9时15分,被告到原告工作单位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分社取款。原告田某萍(该社柜员)因一时疏忽多支付给被告1000元。原告发现该情况后,个人垫付1000元将帐走平,随后找被告要款,被告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郭某平在原告单位取款,因原告失误多支付给被告1000元,被告对该多得的1000元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鉴于该多支付钱款已由原告垫付单位,被告应将多获得的1000元返还原告。于是,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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