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河南县西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贾某某(10岁)与被告陈某某(19岁)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532.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1日下午,原告母亲王某安排其子和邵某某等一行四人到五沟营安装爱家量贩的广告牌。张某某开着金杯车,原告坐在被告的腿上,邵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在去五沟营的路途中,被告与原告嬉戏玩耍,突然捏原告睾丸,至原告身体受伤。后原告在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987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开车和原告、被告、邵某某一起从县城去五沟营的途中,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坐在被告腿上,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身体进行保护,可被告却在与原告嬉戏玩耍的过程中捏原告的睾丸,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原因,应对此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辩称没有捏原告的睾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于是,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本案中,作为成年人的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捏原告的睾丸)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却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该行为造成了原告的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属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