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村信用社的员工,本应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而代办员邵某却妄自菲薄,自作主张,将贷款人归还的贷款资金不入账挪给他人使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邵某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在1997年9月至2009年8月,担任西平县吕店乡后赵村委信用社代办员,利用自身经手贷款资金的职务便利,将贷户王某等人归还给所属信用社的资金共计7.8万元不入帐,挪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将资金如数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挪用资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