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生意场上伙伴 今日欠货款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12-23 09:12:17


    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曾经是生意场上的亲密伙伴,业务往来频繁,被告杨某经常从原告工厂拉走机器并出具欠机器款手续,但后来被告对欠款总是一拖再拖,多次找被告无果后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冯某货款1141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生意伙伴关系,2006年至2007年间曾五次原告给被告送或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几种机器设备,并均出具有货款欠条或者证明,证明和欠条手续上货物种类、型号、金额、署名各项记载要素齐全。以上各种设备共计11410元,生意来往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未还,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1410元货款,理由正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为买卖合同,且未曾约定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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