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生产伪劣农药案件。判处被告人和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和某与岳某、丁某(均判刑)达成协议,由岳某提供其本人注册的上海圣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美国“立尔得”牌麦草克苯磺隆除草剂的原料及外包装,安阳红旗药业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分装“麦草克”除草剂,并由上海圣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驻郑州办事处向市场销售。产品生产后,销往西平50件,2010年3月份,西平县八个乡镇411户农户种植的小麦,因施用“麦草克”苯磺隆小麦除草剂出现药害,严重影响了小麦的正常生长。经河南省农药检定所对“麦草克”苯磺隆除草剂进行鉴定,“麦草克”苯磺隆小麦除草剂系伪劣农药。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鉴定,施用“麦草克”苯磺隆除草剂小麦损失额为499000元。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和某违反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伙同他人生产假农药,且被告人和某明知是假农药而予以生产,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农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和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予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了受损农户的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