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妙龄少女诱骗青年学生组织卖淫的刑事案件。被告女子杨某以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上旬,陈某、刘某、杨某(均已判刑)、会洋(住址不详)预谋后,由刘某、会洋将祝某某、于某某带至漯河市境内。被告人杨某伙同陈某、小辉(住址不详)组织祝某某、于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后陈某伙同刘某、吕某(已判刑)、杨某将周某某从西平带至漯河市,由被告人杨某伙同小辉、陈某组织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