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造成交通事故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1-12-27 10:08:41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裴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5月12日22时05分,被告人裴某酒后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西平县柏城镇柏城大道金梁桥路口时,撞到徐某放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造成了两轮摩托车损坏。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裴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2.16mg/100ml,系醉酒驾驶。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某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裴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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