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要上牌,人要考证”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于某无证且又驾驶无牌车终酿祸端。近日,西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6月13日18时30分,被告人于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西平县城龙泉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西平县五金厂门口时,将路边行人吕某撞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驾车逃逸,后被现场目击群众驾车追赶至西平县城棠溪大道东段将其拦截。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