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及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国家为了规范贷款行为,提高贷款质量,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被告女子张某却恣意妄为,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发放贷款196万元。被西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申领贷款活动。
被告女子张某,高中文化,事发前任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二郎分社外勤。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张某伙同社主任朱某(已判刑)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向某农民合作社负责人毛某发放贷款19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所发放贷款均已整改,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