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小店小学、闫某及原告孙某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0%、40%、30%。
2011年5月23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原告孙某与被告闫某及其他两位同学玩“抓住玩”游戏,在原告孙某与被告闫某玩耍期间,原告孙某的牙磕在窗户台的水泥棱上,造成原告孙某的一颗上门牙及临近一颗牙均磕断一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告小店小学先后八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原告孙某先后两次在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446.97元。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定:孙某终生需修复更换烤瓷牙的费用需要人民币6400元。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教育机构应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因被告闫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闫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孙某在课间时间与他人玩耍中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