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外逃十五年后被抓获。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1993年12月12日晚,西平县谭店乡蒋庄村委村民郜某、郜某某等人在郜某某家酒后以怀疑刘某偷郜某某弟苹果为由,到刘某家对刘某和妻子实施殴打,致刘某妻子轻微伤后逃离。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兄弟刘某纠集下,伙同他人持木棍、钢管、梭镖、镰刀等凶器到蒋庄村找村干部反映情况,在蒋庄村蒋顺德家附近发现郜某,即用木棍、钢管、梭镖、镰刀等凶器对郜某进行殴打,将郜某打伤后又用绳子捆住郜某的腰将郜货拖拉到和张村街上殴打,郜某由于伤势严重于次日凌晨死亡。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郜某系被他人用钝器、锐器作用于机体至创伤性休克死亡。
1993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1996年12月26日经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1年9月29日被新疆尉犁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