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平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1年5月23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原告孙某与被告闫某及其他两位同学玩“抓住玩”游戏,在原告孙某与被告闫某玩耍期间,原告孙某的牙磕在窗户台的水泥棱上,造成原告孙某的一颗上门牙及临近一颗牙均磕断一部分。2011年5月27日与2011年8月10日原告孙某先后两次在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446.97元。2011年8月5日驻马店圣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评估意见书,认定:孙某终生需修复更换烤瓷牙的费用需要人民币6400元。
西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教育机构应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原告孙某在学校上学课间休息时间,与被告闫某在一起玩时,造成原告孙某受伤,原告孙某受伤与被告闫某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被告闫某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闫某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40%为宜。原告孙树杰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负有在课间时间教育、管理义务,由于学校教育、管理不全面,存在过错。小店小学对原告孙某的伤害结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30%为宜。由于原告孙某在课间时间与他人玩耍中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责任,以30%为宜。遂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赔偿款3058.79元。
二、被告小店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某赔偿款2294.09元。
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他们天性就是爱玩,因此家长一定要告诫孩子在玩耍期间注意安全,学校也应负起相关责任,做好安全措施,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