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确山法院竹沟法庭审结了一起朋友生日聚会酒后出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判令三被告各赔偿死者父母7521元。
家住瓦岗镇邢店村的张某过生日时邀请林某等共计七人聚会喝酒,其间几个朋友劝林某饮酒过多,导致林某回家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人中的三人与死者的父亲达成赔偿协议各赔偿1000元,另外三人均不愿承担任何责任。死者的父母将此三人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计款22563元。三被告在法庭上辩称没有劝死者过量饮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与死者林某聚会饮酒,共同参与人之间应尽到相互照顾之义务,酒后林某骑摩托车属于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林某本人负有主要过错,但同饮酒的其他人未加以劝阻制止其酒后驾驶的行为,导致其酒驾的事实发生,进而又因此而未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对于林某的死亡后果其他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应每人各赔偿林某的父亲7521元。
因饮酒而发生的意外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尤其农村劝人多喝酒的习俗尤甚,这些惨痛的事实还没能够引起部分相聚喝酒的人的足够注意。庭后主审法官鉴于此向原、被告双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告知他们:死者林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预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应当对事故的损害负主要责任,同时三被告与死者林某一起喝酒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对林某的意外死亡应负一定责任。主审法官希望借此案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希望广大村民引以为戒,一起喝酒时相互之间是要承担看护、照顾的责任和义务,劝酒要有度,酒后要互相照顾,如此案中一不要劝酒;二不要让人酒后驾车。广大农村村民应改变劝人多喝酒的习俗,莫让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