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当事人心甘情愿接受调解,减少当事人的对立和诉累,真正发挥调解的简便、效率作用,泌阳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因为辖区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还十分有限,对立案、审判各环节的相关法律规定、操作程序以及处理决定产生疑问是常有的事。面对当事人来访,承办法官都会热心接访、耐心解释、细心解决。
二是坚持公正原则。法官不仅从程序上保障公正,还应注重自身的文明形象及合议庭的群体形象,同时还要将这些与实体公正有机结合,法官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三是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鉴于当事人多为质朴农民,承办法官尽量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来阐释法理,将难懂的法条具体化、生动化,情法结合,让当事人明白各自对纠纷产生应负的责任,分清责任,承认现实,从而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主动接受调解。
四是坚持公开原则。只有公开透明,群众才能真正信任法官。所有案件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以外,均在审判庭公开审理,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辩论,公开断理,公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