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房受阻挠 请求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2-08 09:27:07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判处被告人赵某不得侵害原告西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权益,并赔偿原告误工损失、误工处罚、机械损失20000元。

    2011年7月20日,原告西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后,开始在位于西平县交通路北段路西的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建设经济适用房,被告赵某以该土地使用范围内有其一处宅基地为由不让原告施工,致使原告停止施工至今。2011年8月24日,经西平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算,因邵某、王某、赵某阻挠误工损失共计105300元,其中开挖当天机械损失3000元,2011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27日,后勤及施工人员误工损失33天×300元/天,合款9900元,按合同约定推迟一天,工期处罚千分之一,累计损失33天×2800000×0.1%,合款924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

    西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备,被告阻拦原告施工,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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