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王勿桥乡一男子李某,酒后因与一量贩店主发生纠纷,耍起了酒疯,掂起砖头将店主的摩托车等物品砸坏。近日,正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摩托车损失600元。
2011年12月14日夜9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到原告张某所经营的的位于王勿桥乡便民村老张庄北张某的量贩门前,用砖头将张某停在量贩西侧的大江牌125型机动摩托车砸坏,张某报警后,李某仍借酒劲不听民警劝阻,耍起了酒疯,继续用砖头砸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损毁的摩托车价值736元。后正阳县公安局作出正公(王)决字[2011]第04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对其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8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特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及侵害物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李某酒后持砖块将原告所有的机动摩托车砸坏,造成原告的摩托车毁损,被告对原告摩托车的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