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年前抢劫一块手表 24年后终被绳之以法

  发布时间:2012-02-09 09:58:51


    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24年前“一块手表”引发的抢劫案。被告人赵福才(化名),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平县盆尧乡徐杨村。因涉嫌抢劫罪,2011年7月28日被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福才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福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8年5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福才伙同徐某、孙某、张某(均已判刑)窜至西平县盆尧乡张老庄村东面路上手持木棍、皮带先后拦截从该村路过的西平县人和乡大郭村委郭氏父子和上蔡县韩崔乡康湖村委康氏父子的四轮车,共抢劫现金30余元,上海牌手表一块,活动扳手等物品,其中被告人赵福才抢得上海牌手表一块。案发后,赵福才辗转逃至新疆,后又在新疆犯案,因故意毁坏财物罪,2001年12月18日,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福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的合法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与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福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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