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玻璃被砸 竟是楼上施工惹祸

  发布时间:2012-02-10 09:21:55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案子的原告真是切身体会了,什么是“飞来横祸”。 原告李毅(化名),男,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中转站。原告诉称,2010年8月18日我的本田豫A70D12停放在新洪路南段路东王华平楼前,上面三楼王胜(化名)装修房子,请贾会(化名)给施工装空调打墙洞。在装修时,房东提醒贾会楼下停有小车,小心一点。他说没有事,不顾房东劝说,用电钻打的砖块和小泥块把我的车玻璃砸坏,我去找他们调解赔偿的事宜,结果经派出所调解无效。为此,原告把房东和装修工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会赔偿原告挡风玻璃损失2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贾会辩称,这个事发生两三天了我们才知道,不是俺装修房子砸住他的车的。被告王胜辩称,装修房子时,我看见下面停了一辆车,就给贾会说碍事不碍事,如果碍事了,让车主挪一下,贾会说不碍事,结果打眼时把车玻璃砸烂了。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8日,原告的本田车停放在新洪路南段路东王华平楼前。王胜请贾会在房子墙壁上打装空调眼。在施工现场,被告王胜提醒贾会房子下面有车并表示如果不安全可以让车主挪一下。被告贾会表示车辆不碍事。在施工过程中因打眼产生的砖块和碎料把本田车的挡风玻璃砸烂。原告的本田车挡风玻璃更换,经驻马店华港估价需费用2550.81元。另查明:新洪路南段路东王华平楼前不是政府部门规划的停车位。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应予保护。本案被告贾会作为专业的墙壁打眼工作人员,依据生活常理和其施工经验,应当预见到在施工的过程中打眼产生的碎砖块从高处落下可能会砸坏他人财物,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避免损失产生,其依法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2550.81×70%=1785.56元)。对于其辩称车辆挡风玻璃不是其行为造成,因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本案被告王胜,作为业主已经提醒了于会真,并且其所聘人员贾会是专业的墙壁打眼工作人员,其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要求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本人把车辆停放在不是政府部门规划的车位且临近高层建筑物,对于高层建筑物可能落下物体损害车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其对车辆的管理存在过失,故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2550.81×30%=765.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于会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1785.56元。二、驳回原告对刘芳胜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