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叔嫂纠纷的案件。被告人林某,男,1970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8月21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在本村田间地头因纠纷与其嫂子王某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人林某将王某打伤,经西平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的损伤为轻伤。上诉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决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