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他人摩托车 判决返还所有人原物

  发布时间:2012-02-13 09:05:31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人王一某、王二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所有的宗申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王一某、王二某系姐弟关系)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一某曾共同生活四年。期间,2010年5月份原告张某在师灵街花6000多元购买宗申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王二某将车开回自己家中,并于2011年3月7日以自己的名字为该车办理了行驶证。现该车在被告王一某家中,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拒不返还。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张某作为讼争三轮车的所有人,二被告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亦未有其他法律原因,占有原告的车辆,属无权占有,原告作为所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