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正在路上走着,祸从天降,被一块高11米、宽0.5米左右的不锈钢广告牌砸倒在地,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2月10日,正阳法院一审判决种子门市部店主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10.37元。
李某是正阳县王桥乡一种子门市部个体经营户,为宣传自己经营的种子品种,李某在自己门市部前竖起了两个不锈钢钢铁灯架,把一条长13米、宽0.2米的宣传条幅挂在钢铁灯架上。2011年12月中旬该乡举办文化商贸交流会。11日上午,一大型歌舞团在其门市部旁边演出,中午10时许,天突然刮起了大风,悬挂条幅的两个灯架歪倒,砸伤正从此路过的王某等十余名观看歌舞的观众,事故发生后,王某及伤者被送往了卫生院救治,后转至正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十余名观看歌舞的观众伤势较轻治愈出院,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9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门市部在通道旁安放较重、较高且可移动的不锈钢广告牌,应预知如果发生倾倒,可能产生一定的危险,而门市部并未对广告牌加以固定或放置到比较安全的地方。因此,可以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广告牌已造成王某受伤,门市部又无证据证明自身原因造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