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一女子介绍卖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13 09:21:56


    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介绍卖淫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女)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9日晚,经被告人刘某某介绍,西平县城某理发店女服务员陈某某与嫖客王某某以一百元的价格,到西平县民政宾馆登记房间,正欲卖淫嫖娼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他人卖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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