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7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窝藏、妨害公务刑事案件,被告人张琪、张娈因犯窝藏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喜妮、张大耀、张立民、冉中民、张安民、陈满堂因犯妨害公务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下午19时许,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胡辉接到110交通事故指令后,在交通肇事现场将肇事者张彦民带到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讯问,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琪伙同张娈等人事先预谋,给张彦民通风报信,使张彦民从交警队逃走,胡辉及交警队协管员窦俊哲、张海博、王利源四人对张彦民进行追赶,遭到八被告人的阻拦、撕扯和殴打,致警方四人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琪、张娈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八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八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