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毛某某,男,西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3月份开始,一直到2010年8月27日,被告人毛某某共盗窃十九起,其中既遂16起,未遂3起。作案场所有溜冰场、村民住宅等。作案方式包括翻墙入院、撬开柜子等。盗窃财物包括现金、手机等,共计50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独自或结伙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综合被告人毛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养父母对子女管理教育方法不当,以至于走上犯罪道路。毛某某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