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母亲病故后,王文在祭奠母亲时,身体触及冰棺,被冰棺漏电击侧身亡。事后,王文亲属向出租冰棺者和冰棺销售商索赔损失。日前,驻马店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郑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尸检费等费用中的80404.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出租冰棺者李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六在正阳县雷寨乡开一丧葬用品一条龙商店,从事殡葬品买卖和出租冰棺。2003年8月3日其从郑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一台冰棺,开始出租冰棺。2010年7月3日,王一、王二之母李氏因病去世,因天气炎热,王文于当天下午到李六经营的丧葬用品一条龙商店租用冰棺,李六将冰棺拉到王一家中,并帮王一把李氏的尸体抬进冰棺内,同年7月4日,王文在祭奠李氏时,身体触及冰棺,被冰棺漏电击倒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文亲属将李六告上法庭,要求李六赔偿王文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正阳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六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62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法院判决后,李六和王文亲属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李六出租给王文的冰棺存在漏电的严重安全隐患,王文的死亡正是由于郑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冰棺既没有安装用电保护器,又没有接电线,属严重的产品缺陷,最终导致冰棺外部所有金属部位导电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