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确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10000元。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习俗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张某彩礼21000元,原、被告按农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即同居生活并一同外出打工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被告张某怀孕,后又做了流产手术。后来双方感情不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彩礼21000元。
现实生活中婚约彩礼纠纷的案件时常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像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同居且导致女方怀孕后又流产,若一概判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显然不利于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也容易激化矛盾。主审法院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讲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考虑到被告张某已和原告王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被告张某又因此怀孕而做人流手术,给被告张某在身体和经济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且部分彩礼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金。结合原、被告间有同居关系及被告曾流产的事实,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数额10000元较为适宜,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法院的判决入情入理,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