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9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刑事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徐广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广军伙同徐德山、于二文(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盆尧乡张渡口村张某某家,盗走品种母猪一头,评估价值2500元。
二、200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广军伙同徐德山、于二文窜至盆尧乡莲花池村委下坡于村于某某家,盗走仔猪6头,评估价值480元。
三、2000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广军伙同徐德山、于二文窜至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左某某家挖洞入院,盗走母猪一头,评估价值4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广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