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投案自首获得减刑

  发布时间:2012-02-16 09:29:48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投案自首、认罪服法从轻处罚。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曹某某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1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因琐事与韩某某在西平县出山南街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曹某某将韩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及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复核,韩某某的损伤系轻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相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处罚。故法院作出逐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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