扔到塘里让醒酒 致人死亡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17 09:16:42


    两男子酒后为给醉酒者解酒,而将醉酒者李喜送入水塘中致其溺水死亡。被告人福利虽潜逃八年后仍被抓获归案。2月16 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福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3年8月8日夜,被害人李喜和被告人王进(已判刑)、杨福、福利等人在李喜的邻居家喝酒。酒后,李喜在送福利、王进回家途中,李喜因饮酒过量不停地骂人。与其同行的福利以为李喜是在骂自已,便提议把李喜(化名)扔到路边水塘里醒醒酒。随后,福利、王进二人将李喜扔入路边水塘中。王、福二人离开后,害怕李喜发生意外,遂又返回去找李喜,结果发现李喜已淹死在水沟内,案发后,王进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福利潜逃,2011年5月29日新疆额敏县公安局将福利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福利外逃在新疆,认识了杀人犯金现志并知道其潜逃地址。福利在正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看守所干警提供了故意杀人犯金现志的基本情况及基潜逃地址。2011年7月18日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福利提供的信息将金现志抓获到案。

    羁押期间福利与李喜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福利一次性赔偿李喜家人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得到李喜家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福利为使被害人醒酒,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扔入路边的水塘里,本人应当预见把他人扔水塘里醒酒的行为可能发生伤害他人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福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主动提供他人故意杀人的线索,协作公安机关将故意杀人犯抓获到案,属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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