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 温暖民心

  发布时间:2012-02-20 10:02:07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生命权纠纷一案,四申请人张某某、武某某、武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一案在西平县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西平法院为解决申请人生活困难,积极提供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

    2005年12月28日5时许申请人张某某的丈夫武某某雇佣司机王某某驾驶豫L02094货车沿宁杭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前方停靠在紧急停车带内的吉A6210挂厢式半挂货车追尾,造成车主武某某当场死亡。经南京高管局处理认定作出第2006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某在该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2007年7月23日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告王某某两年内赔偿原告3万元(不含已赔付2万元),如被告违反协议,原告享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权利。由于被告违约在先,申请人于2009年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西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某赔偿四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19759.12元。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某某、武某、武某某、张某某于2011年7月4日向西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长年在外打工,下落不明,致使该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年近60多岁,丈夫死亡后,其儿子现在外地上学,其父母现在已是90多岁高龄的老人,长年有病卧床不起,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我院得知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后,立即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并报上级政法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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