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时常可见各种各样风格的足浴店,或装修简单,或华丽奢华。在这些各色人物来往频繁的场所,不乏藏污纳垢之地。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被告人华艳(化名),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艳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华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艳在西平县护城河路南段路东其开办的“广州沐足”店内容留小娟、小香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9月26日,小娟在其店内从事卖淫活动时当场被抓获。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华艳在西平县护城河路南段路东其开办的“广州沐足”店内容留小娟、小香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交代:被告想着可以挣点钱,就允许卖淫女们在其店里卖淫,每次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价格不等,店主和她们三七分成,如果她们卖淫得到一百元,店主拿三十元,她们拿七十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华艳明知他人卖淫而为其提供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华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