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白酒 被判徒刑罚二十万

  发布时间:2012-02-22 09:18:0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威胁或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生产、销售伪劣白酒,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西平县焦庄乡王顶庄村委一组自己家中,利用买来的名酒包装和低档白酒,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等高档名酒。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名酒价值222720元。后王某某于2011年5月16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在产品中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该伪劣产品虽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已达到销售金额的3倍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生产伪劣产品后尚未销售,系生产、销售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伪劣白酒案的宣判,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较好地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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