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最不能拖欠的就是农民民工的工资,因为这体现着一个社会的良心。众多农民工干着城市里最脏最累的工作,一个城市的美好繁荣,是用他们的汗水建造的。保护农民工,就是在切实地维护我们的和谐社会。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民工报酬纠纷案件。
李卫(化名)、李汉(化名)、李民(化名)、李会(化名)诉被告王文法(化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份,被告王文法雇佣我们四人在其承包的工地干活,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我们工资41015元,经我们崔要支付14108元,下欠26907元至今未付,请求依法追回。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王文法在宝丰博文世家承包了建筑工程,雇佣四原告在内多人施工,进行粉刷工作。截止到2008年6月15日,经双方结算,王文法欠原告李卫工资款12429元,欠李汉工资款8707元,欠李民工资款6200元,欠李会工资款12429元,同时王文法分别给四原告出具了“证明”,写明了欠原告工资款具体数额。经原告追索,2008年春节前被告支付四原告工资款14108元,下余26907元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四原告为其施工,理应及时结清原告工资款,被告欠原告款,给原告出具有“证明”事实清楚,况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原告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文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原告工资款26907元(李卫7000元、李汉4707元、李民4200元、李会1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中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