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2-02-24 09:15:07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17日生,西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7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4月7日下午,李某某的朋友小东(姓名、地址不详)在被害人苗某某的鱼塘里钓鱼时被苗某某制止。李某某认为苗某某不给其面子,便伙同小东在权寨镇苗张村一代销店门前将苗某某打伤(经鉴定,系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恶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判决,与新罪实行并罚。遂依法判决: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5)西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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