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2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违法发放贷款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禁止被告人卢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申领贷款活动。
卢某某,男,1966年5月6日生,西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信用社信贷员。2006年至2009年,卢某某伙同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分别冒用康某某、周某某、赵某、赵某某等41户农民姓名,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向王某某发放贷款共222.5万元。2010年12月23日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上述贷款合笔转贷还原贷款主体王某某,清收利息收还本金0.5万元,利息192448.28元。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