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2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臧某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禁止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臧某,男,1981年11月5日生,西平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省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平分公司职工。2011年6月1日23时,臧某驾驶豫QB371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平县西平大道财政局西50米处时,将由南向北步行通过公路的高某某撞倒,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臧某驾车逃逸,同年6月2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臧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