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要账的名义把被害人强行带走,并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钱财的绑架案件。被告人李勇(化名),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市民,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去召陵镇白庄村。因涉嫌绑架,2011年8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并羁押,同年8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绑架犯罪,2011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勇伙同崔某、刘某、连某(均已判刑)、杜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崔某的豫LE2066号轿车,窜到西平县城,将被害人赵某绑架至崔某的家中,对赵某殴打后,威胁赵某的家属给其汇款。后赵某家属给其汇款5000元,赵某趁乱逃走。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 2010年4月份,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崔某、刘某(均已判刑),因与西平专探乡赵丁庄村赵某有经济纠纷而预谋绑架赵某。2010年4月20日下午,崔某、连某(均已判刑)驾驶黑色大众速腾牌轿车(车牌号豫LE2066)到漯河,找到被告人白某、杜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到西平县城。次日,崔某以购买赵某的小型货车为由将赵某骗上车,在车上给赵某戴上手铐,并对其进行殴打,当晚把赵某绑架到襄县丁营乡崔庄崔某,对赵某进行殴打,让赵某打个欠条,以后也能找赵某要帐,于是就让赵某打了欠条,写的是“X年X月X日赵某今欠崔某现款六万元”,并让他签名捺了指印。威胁赵某给其汇款,后赵某家属给其汇5000元,赵某趁乱逃走。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一系列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结伙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够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与支持。被告人辩称其不知情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构不成绑架罪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