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范某等6位农民接过办案法官送来的判决书,看完后齐声高呼:“钱要回来有希望了”!这是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送达判决书时的情景。
2010年春,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范某等6位农民从事汝南县某小区2、3号楼的内墙粉刷。工程结束后,被告李某某为原告范某等人出具了10000元的工资欠条。后来原告范某多次去找被告李某某追要,李某某以另有一份协议约定该10000元为维修金,待内墙粉刷合格后再行发放为由拒绝支付该款。范某等人感到有口难辩,无奈起诉到法院讨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范某等6位农民工受雇于被告李某某从事内墙粉刷工程,并由被告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注明是工资款,故本案原、被告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范某等人从事劳动的所得,应予以保护。原告范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被告李某某履行义务,被告李某某应当支付下欠原告范某的工资款10000元。被告辩称“协议上约定的余款10000元为维修金,如果不来维修等于放弃”,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以及工程质量与原告的关系,且被告李某某以内墙粉刷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劳动报酬与原告范某诉求被告李某某支付10000元的工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被告没有提起反诉,故被告所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范某等六人工资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