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沈某原为夫妻,2011年6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自2006年经常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沈某一直在经营理发店,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2011年3月2日,李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李某未将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也未将借款事实告诉沈某。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一是被告李某借款一事沈某并不知情。李某经常赌博而夜不归宿,本案中,无证据证实李某将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做生意等情况,也无证据证实沈某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二是该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全家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或沈某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三是有合理理由怀疑李某借款用于赌博。李某因多次参与赌博被公安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不断有人到其家中向沈某催要赌债,沈某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怀疑李某该笔借款用于赌博是合理的,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综上,法院判决由李某个人偿还5万元借款
评析
李某向张某借款,在张某催讨的情况下仍未归还借款,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虽发生于李某与沈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显示李某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借款应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是正确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