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二男子趁别人急着寻找亲人时,而他们却趁火打劫,专门对刊登寻人启事的当事人进行诈骗,谎称被寻之人在自己手中,向被寻之人家属勒索钱财。3月6日,正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曾绍明、刘志文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曾绍明、刘志文均系江西省瑞金市叶坪乡农民,初中毕业后无正当职业,后来到外面打工谋生,因好吃懒做,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 2011年7月23日,曾绍明、刘志文捡到的一张名为胡露的身份证,便到江西省赣县一农业银行开办了一张银行卡,后又到移动公司办理了一张136*****的无记名手机卡。7月28日,二人窜至正阳,在互联网上搜索寻人启事,搜索到了驻马店市孙某走失的信息和寻人启事,看见内容是孙某某因儿子孙某走失,希望知情者与之联系,必有重谢。求钱若渴的曾绍明、刘志文看到“重谢”二宇,眼前一亮,顿时心生一计,敲诈钱财。深思熟虑后,于天下午便按照寻人启事后面上刊载的电话号码,用其办理的手机号给孙某的家人发短信、打电话,谎称寻人启事上要寻找的孙某在其二人手中,如要赎人就将1万元打入我的账号”。此后,曾绍明、刘志文见孙某某不上钩,转而威胁到“生死在我一念之间,你看着办”,威胁、恐吓孙某家人,孙某某在受到威胁后,考虑到事态严重,立即报了警,正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将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绍明、刘志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实施犯罪,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但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好,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在报纸和网络上搜索寻亲、寻物的消息,然后办理假身份证,并用这些假证办了银行卡、买了手机卡,骗取酬金。有的犯罪分子看到寻人启事后冒充知情人,甚至冒充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有些骗子多是利用当事人寻找亲人的焦急心理进行诈骗。希望市民,家人失踪24小时后要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如遇到索要“信息费”的人要保持冷静,问清其地址、联系方式,必要时应询问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记录以上信息后,应通过警方查询证实,真正提供线索的市民,一般不会先索要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