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为定立婚约给付女方彩礼,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则男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反之若男方主动提出,则女方不予返还彩礼”。在豫南大地,这已然是一条深入人心的彩礼纠纷解决习惯。
2012年3月5日,确山县法院盘龙法庭的袁文举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男方提出解约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女方部分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可以说此案的判决结果综合考虑了现行法律规定和乡规民约,作出了折衷的处理结果。借此案,也实现了对当地群众的普法教育作用。
事情是这样的。2010年,原告曾本根(35岁)与被告李阳(系被告李立祥与被告郭荣之女,23岁,有智力缺陷)经人介绍定立婚约,原告经介绍人之手给付三被告彩礼现金8800元。但事后,曾本根家人得知李阳曾经结过婚,并因无法生育而离婚,遂不愿娶李阳进门,并要求女方家人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原告曾本根为与被告李阳建立婚约关系,而给付被告彩礼8800元;而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婚约关系且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本案原、被告的特殊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酌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彩礼5000元较为适宜。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李立祥、郭荣、李阳共同返还原告彩礼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