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而四处潜逃十七年之久的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赵某被确山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1994年夏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窜至107国道确山县城南的明港明河桥一食堂处,手持木棍、石块等工具抢劫一辆向北行驶的过路汽车司机,抢劫现金1000元。
案发后,赵某开始了长达十七年的潜逃生活,其间他多次更改姓名,四处流窜躲避追逃。但法网恢恢,他终究没有逃脱法律的追究。确山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赵某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