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3月19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兰奇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许兰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许兰奇与李某(女)系要好朋友关系,经李某介绍,被告人许兰奇与李某之夫靳某相好,后李某、被告人许兰奇与靳某在李某家共同生活多年。因李某让其丈夫靳某赶被告人许兰奇走,被告人许兰奇心生不满,欲投毒害死李某。2011年6月24日夜晚8时许,被告人许兰奇趁李某不备,在李某家将事先准备好的鼠药放入空碗后又将“枣酪”倒入该碗中让李某喝下,李某出现中毒症状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李某脱离生命危险。被害人李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1、鼠药中毒;2、低钾血症,花医疗费3879.62元。2012年3月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许兰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害人同意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八千元并当庭履行完毕;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011年9月6日,被告人许兰奇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兰奇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为目的,采用投毒方法意图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许兰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兰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兰奇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