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确山县人民法院的青年法官们第五次自觉聚集在一起,对一起“课间玩耍出意外,调解协议当履行”的案件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了学习热潮。
此次讨论以一件典型案例进行研讨,案情是这样的,2010年11月2日上午,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及同班同学邓某、陆某共四人在校园玩耍时相互拉扯导致何某摔伤,何某住院三天花费医疗费用1280元。2010年11月12日经竹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何某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共花去医疗费用1280元。由河东小学承担280元,其余1000元医疗费用由何某、周某、邓某、陆某四位同学每人承担250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三倍经济或者财产损失费用。协议签署后学校及其他三位同学的家长已经按协议给付,但此后只有周某的家长拒不支付250元引发诉讼。以这个案例提出了两个讨论问题1、本案中案由是一般人格权纠纷还是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2、案件约定的是三倍违约金是否过高。该院青年法官们围绕这两个问题并结合案例,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探讨,最后该院青年法官们一致认为,认为此案案由应是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三倍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不算高。
确山县法院青年法官研讨典型案例,更加深入了解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对今后审判中出现此类案件有了更准确地把握,也为如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提出了意见,为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有效实现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提出了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