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合格车辆肇事 致一人死亡逃逸

  发布时间:2012-03-22 09:02:30


    交通肇事警钟长鸣,但是偏偏有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肇事司机竟然开着安全配件不合格的车辆上路,造成了一人死亡的惨剧。

    被告人李池(化名),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12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池驾驶豫Q27055号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西平县专探乡赵老庄村口,因车辆没有灯光,将路边行人赵某撞到沟内,造成赵全德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池驾车逃逸。经西平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后经查证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没有通过车辆年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孙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池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案发后驾车逃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池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属不合格车辆而予以驾驶上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学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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